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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1.1陶瓷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按照本规范,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 并组织实施。
1.2陶瓷生产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确保安全职责、 权限得到规定和落实。要求如下:
a)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b)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应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c)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现在生产的全过程, 各相关管理层级应制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1.3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 设备设施及其他工作条件, 制定符合生产实际情况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者应经过培训, 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
1.4各管理层级应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车间安全生产教育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a)新员工和调动岗位员工应进行入厂教育和岗位教育, 经考试合格, 才可进入操作岗位;
b) 特殊工种员工应经考试合格, 获得安全操作许可证, 持证上岗。
1.5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开展如下工作:
a)定期进行水、 电、 气、 特种设备等的安全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b)监督/督促班组或车间及时完成整改措施;
c)定期举行消防演习, 建立应急预案, 针对性开展演练或模拟处置。
1.6各班组应按安全操作规程组织、 实施生产, 并开展如下工作:
a)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各种信息的收集、传递、分析、处理工作,及时上报生产中反映出的问题;
b)发现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1.7个人防护及健康检查要求如下:
a)员工服饰应方便进行安全生产操作,头发过长的员工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处理,避免头发卷入设备;
b)釉料称量、球磨机装料、干修坯及模具制作时,相关工作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c)检查人员应监督作业人员重视防尘、防毒,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报废,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d)高粉尘工序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年至少体检1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e)员工应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各车间应有培训合格的卫生员;
f)备足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定期检查以确保所储备的药品在有效期内;
g)适用时,安装适宜的设备设施防暑、降温。
二、生产设施安全要求
2.1厂房
2.1.1厂房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1.2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厂区宜结合功能分区,将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
2.1.3 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2.1.4厂区道路设计应保证消防、安全和运输的需要。
2.1.5厂区内设置的沟、坑、池等,应设置盖板或栏杆等安全防护措施。
2.1.6厂区上空不宜有高压输电线通过,如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符合相关规定。
2.2设施与设备
2.2.1设施
2.2.1.1供水设施的要求如下:
a)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消防需要;
b)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2.1.2排水设施的要求如下:
a)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排水能力能达到相关要求;
b)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人员及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c)污水在排放前应经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2.2.1.3废弃物存放设施的要求如下:
a)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b)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
c)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2.2.1.4通风设施的要求如下:
a)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
b)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c)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
d)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e)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
2.2.1.5 照明设施要求如下:
a)厂房光线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需要;
b)如需在暴露产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2.2.1.6仓储设施要求如下:
a)应具有与生产能力、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b)仓库地面应平整,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物品防护、搬运及空气流通;
c)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存放,并有明确标识,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2.2.1.7消防设施与安全出口要求如下:
a)单元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工作期间不应上锁,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每个疏散门上方应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
b)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走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小于1.1 m;确实达不到1.1 m的,应备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c)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警铃,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周围不应存放其他无关物品,消防标志应齐全、醒目。
d)消防通道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确保畅通。
2.2.1.8 除尘设施、设备要求如下:
a)根据陶瓷产品生产特点确定是否配置除尘设施、设备;
b)员工操作时,应戴好口罩、工作帽;
c)企业应每年组织该岗位操作人员进行1次体检。
2.2.2设备一般要求
2.2.2.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应遵循预防、消除、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实行文明生产。
2.2.2.2 不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机电设备。
2.2.2.3用于原料加工、生产的设备,如球磨机、窑炉、制坯机等,应由专人操作,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2.2.2.4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2.2.3升降平台、货运电梯
2.2.3.1升降平台、货运电梯应由专业单位生产,并通过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或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2.3.2应安装防护栏,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乘人”标识,严禁载人运行。
2.2.3.3开动前应先检查护栏等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2.2.3.4台面承载不应大于额定承载。
2.2.3.5升降机工作时,四周2 m之内不应站人,以防落物伤人,升降机应由专人操作。
2.2.3.6若发现异常或漏油,应停止使用,并由有资质的人员及时进行修理,设备不应带病使用。
2.2.4叉车
2.2.4.1 制定并执行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
2.2.4.2叉车应有合格证,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才可投入运行,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
2.2.4.3驾驶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叉车驾驶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2.2.4.4 行驶速度不超过10 km/h,车载物料堆放不应超高、超宽。
2.2.5 用电及电器设备使用安全
2.2.5.1电气作业人员应经身体检查,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的电工操作证。
2.2.5.2架设电线线路应符合电力部门规定,电气设备应全部接零、接地。每台用电设备应有清晰、明确的标识,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2.2.5.3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应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应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
2.2.5.4配电箱、开头箱中导线的进、出线口应设在箱底下面,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应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应有接头。配电箱内的保险丝不应用铜、铁丝代替。
5.2.5.5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 m~1.6 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 m~1.6 m。
三、原材料
3.1一般原料
3.1.1 集中存放色料、脱模剂、桐油等化学品,应保持通风,并指定专人管理。
3.1.2堆放石膏的仓库地面应高于本厂区的基准面,并作防潮、防雨淋设施。
3.2危险化学品
3.2.1危险化学品存放和使用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牌(卡)和应急救援预案,化学品应制定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简称MSDS),现场张贴。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应进行培训。
3.2.2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放,并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贮存场所电气设施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场所消防设施应齐全、有效。
3.2.3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应与明火、高温区保持10 m以上安全间距;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牌(卡),标明危险特性、储运要求、泄漏处置、急救、灭火方法、防护措施;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应设有稀释水源,备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急救药箱。
3.2.4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的量,使用前、后应对容器进行检查,且定点存放,化学废料及容器应统一回收,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3.2.5工业气瓶应分区、类存放并有安全间距,使用现场应有防倒措施。
3.2.6使用的器具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应有泄漏或失效。
四、生产过程
4.1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4.1.1操作者应熟悉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应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不应随意拆除。
4.1.2操作者上岗前应将所需使用的工具准备齐全,严格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他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时应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4.1.3共同操作时应分工明确,相互之间应随时保持联系和协调一致。
4.2安全标志
4.2.1在原料加工、投料机械养护、检修等操作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等警示标识。
4.2.2化学品仓库入口处、存放处应设置相应的危险源或危险场所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根据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当心中毒”、“注意防尘”、“当心腐蚀”警告标识,“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4.2.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2.3.1釉配制等涉及化学药品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可使操作人员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图形标识、警戒线、警示语句的文字。
4.2.3.2色料存放处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黄色警示线,黄色警示线设在危害区域的周边,其内外分别是危害区和洁净区,出入此区域的人员应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4.3原料及模具加工
4.3.1球磨机、搅拌机、练泥机、成型机等机械裸露的快速转运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栏、防护罩或防护档板。
4.3.2球磨机、压滤机等排放大量浆、水的设备下面应构筑储浆池。
4.3.3进入制泥、制釉车间应穿防滑鞋。
4.3.4 配料加料口、泥浆池口等处,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
4.3.5 不应靠近练泥机螺旋叶。
4.3.6压滤机操作应严控压力不超出控制范围。
4.3.7除铁工序操作要求如下:
a)应防止永磁棒相互吸引或与其他金属相吸导致操作人员受伤,同时应防止手机、手表等金属用品靠近永磁棒;
b)电磁除铁设备操作应先关进浆系统,关掉除铁设备电源后,再取出清洗。
4.4成型
4.4.1 成型
4.4.1.1开机前应认真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加油润滑处是否加油,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4.4.1.2设备调整后,先启动试运行,设备正常运转后方可进行生产。
4.4.1.3工作中需离开设备或停电时,应先切断电源。
4.5干燥
4.5.1烘房建筑用材料应符合安全防火的消防要求,禁用易燃材料作为烘房用材料。
4.5.2烘房温度控制人员应严控干燥温度,不应超过工艺控制参数范围,保障模具、坯件不受损害。
4.5.3以明火形式干燥的,更应控制好干燥温度,以防引进火灾。
4.5.4 在链式干燥机内干燥的,应将坯件、模具放置正确位置,确保运行安全。
4.5.5在室式烘房干燥的,放置或搬出模具、坯件,应遵循从上至下插入放置,从下至上搬出的原则。
4.5.6烘房地面掉有纸圈、木板等易燃物应及时,予以清理。
4.5.7设置安全巡查制度,遵守“人进门开,人走关门”原则,下班时检查烘房确保无人,预防人员在烘房内发生中暑现象。
4.6修坯
4.6.1上班前检查修坯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4.6.2不应将水弄到电机上。
4.6.3干法修坯应戴好口罩操作,装有除尘设备的,应先启动设备,再修坯。
4.7釉坯
4.7.1上班前检查釉坯机械的安全可靠性。
4.7.2不应将釉浆溅到口腔内,如溅到应及时清干净。
4.7.3手上粘有釉应及时清洗干净。
4.8烧成
4.8.1窑炉设备在启动、运行前,应先检查窑炉各部分设备、管道、线路、仪表,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燃气窑炉点火前,应确认各分区燃气电动阀、燃气总管燃气电动阀阀位处于手动状态,以及点火阀位;某区点火后,若片刻后控制柜上相应着火指示灯亮表明该区点火成功,若点火失败,应检查原因,待故障解除后,再重复以上操作重新点火;对于同一区两次点火的时间间隔应大于60 s,严禁连续重复点火。
4.8.2窑炉在运行中,烧成人员应关注窑炉温度变化、窑炉内产品、窑具的运行情况,预防窑内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殊情况及时记录。
4.8.3 窑炉检修时,应实行“挂牌”检修制度,牌上应写着醒目的“有人工作,切勿开动”等字样,并切断电源,以防万一。检修设备使用照明灯,应使用36V以下的行灯,严禁使用220V照明灯。检修或抢险人员进窑内时,应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头发应全部放进安全帽内)、高温鞋、手套、口罩,以防烫伤、碰伤。
4.8.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窑具,装坯、码窑、入窑操作应做到慢、稳、正。
4.8.5对于燃气窑炉,如遇停电后,应立即关闭燃气,排清管内余气;再启动时,应先将窑门打开,以预防窑内充满气体,导致点火时窑内突然燃烧、爆炸。
五、能源使用
5.1一般要求
能源(煤、油、电、气等)入车间的安全管理,应按照能源供应商的要求及国家的强制安全管理措施,实施检查、管理,防止泄漏。
5.2燃气
5.2.1燃气发生炉正常操作时应注意检查灰盘、钟罩阀、鼓风机、逆止阀等封水位置是否正常;燃气管道、水管道是否漏气;炉内料层高度是否适当。当炉内有结渣、冒火、偏炉、粘贴等不正常炉况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下班如实交待。
5.2.2当怀疑燃气泄漏时,可采用肥皂液查漏,检查连接管、阀门、燃气表等连接处,严禁明火查漏。
5.2.3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表前阀,切断气源,立即切断室外总电源,熄灭一切火种,打开门窗通风,让燃气自然散发出室外;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如开灯、关灯),切勿使用室内电话或无线电话,切勿开启任何燃具,直到漏气情况得到控制和室内无燃气为止。
5.3燃油
5.3.1油罐区周围应设立禁区,并有严禁烟火的标志,油罐周围应有防火堤,其高度不低于1 m。堤内的净空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的总容积,一旦出现事故时,可容纳全部存油。防火堤应坚固、耐用。
5.3.2油罐区的附近应安设一定高度的防雷设备,将强大的雷电电流沿防雷设备导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产生电火花;消除静电,一切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都应严格接地。
5.3.3消防设备、器材及工具应齐全、完整,油罐区内备用泡沫消防设备和消防工具,其数量应根据油罐数量和容量、所用泡沫灭火剂的性能而定;应备有充足的消防水源。
5.3.4不应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向罐内输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雷电时应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5.3.5在开启蒸汽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击而损坏设备。在开启蒸汽管线之前,应放净管内冷凝水;为了保证油品不从贮罐溢出,在装卸油品时,应注意罐内液面,定时测量;量油时应轻放工具,不应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5.3.6 严格监视油罐内的加热温度。原则上,贮油加热温度应低于闪点10 ℃,高于凝固点10 ℃。带回油管道的供油系统,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装回油冷却器等,避免由于大量回油造成油罐油温过高。
六、检验和包装
6.1检查检验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安全。
6.2产品应轻拿、轻放,防止磕碰损坏。
6.3防止破瓷伤手、伤脚。
6.4对瓷器堆码高度应根据产品结构设限。
6.5包装产品时,不应将破瓷片、刀具等非指定产品装进包装盒(箱)内。
6.6运输和贮存
6.6.1运输、贮存产品时,应防止雨淋、曝晒、潮湿和污染。
6.6.2贮存地面应平整、清洁、干燥、通风和远离火源。
6.6.3贮存较长时间的堆码,底层离地面不少于15 cm,堆码、贮存不应超过限高线,以不压坏底层产品为原则,放置要求整齐、平稳。
6.6.4粗坯、釉坯、未装箱瓷器等易损件的运输应慢、稳,防止震动或碰损,不应野蛮装卸产品。
陶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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